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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:司法制度之司法的惩罚功能

更新时间:2016-06-20 10:40:28 浏览次数:106次
区域: 抚顺 > 顺城
类别:考公务员辅导班
地址:顺城区宁远街15甲号(永安桥北走200米)
【导语】

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。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《司法制度之司法的惩罚功能》。

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,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,因此打击敌人、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。在我国现阶段,虽然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,但“仍然有反革命分子,有敌特分子,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,有贪污盗窃、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,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失。”因此,司法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武器,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有效的惩罚,以有力地保卫人民民主专政,维护社会秩序,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,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。

在我国,检察、批准逮捕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、提起公诉,由人民检察院负责;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,则应判决被告人有罪,并判处相应的刑罚,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。

由此可见,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可以有效地实现我国刑罚的惩罚功能,有力地打击敌人、惩罚犯罪,保卫人民民主专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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